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刑事案今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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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6月2日电(施紫楠 许金荣 董佳璐)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刑事案,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湖州市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提级管辖的首个案件。

据悉,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

上述案件中,被告单位湖州市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COD需达到一级标准A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

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或被效仿,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湖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表示,该案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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